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权益,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指导各地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 11号)要求,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24小时提供工伤保险政策指导服务。

二、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即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为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于疫情隔离等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三、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各县区确定1名联络人,于1月30日起,每日16时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联系人汇总报送本地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未出现此类情况实行零报告),报送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各县区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政治站位,简化工作流程,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方面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联系人:韦兴林,联系电话:13806343552)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