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失业金标准11月起再次上调

栏目: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19-11-19

自11月1日起,我市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和南部山区范围内的失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337元调整为1528元,其他区县由每人每月1211元调整为1384元。

“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13年连续上涨,将惠及1.8万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于11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从去年开始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今年11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比此前的70%进一步提高。

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原因失业且有求职意愿的企业职工均可申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取决于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缴费时间: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领取24个月。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市社保中心提醒,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在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县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